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驶人考试不通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共同组成,以确定您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保险责任

第四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的驾驶人考试,若保险单载明的考试科目的连续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未按时参加考试而导致考试不通过的,该次考试不计入不通过次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外参加的考试,不纳入不通过次数的统计范围。

 

责任免除

第五条根据被保险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签署的培训合同,被保险人考试不通过时无需自付补考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双方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