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宝宝”少儿综合保障(28天-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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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额
是否有社保
价格
199元起
已下架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10万/15万/20万
疫苗意外伤害 20万/30万/35万
意外医疗 1万/2万/3万
疫苗意外医疗 2万/3万/3.5万
疾病住院医疗 6000元/8000元/1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10万/10万
白血病保险金 无/20万/20万
重大疾病医疗 无/无/100万
白血病医疗 无/无/200万
增值服务 提供

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保险责任 保障金额(元) 说明
意外伤害 10万/15万/2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疫苗导致的除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赔付),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金额。
疫苗意外伤害 20万/30万/3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单位(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赔付),最高不超过保单载明的金额。
意外医疗 1万/2万/3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疫苗导致的除外),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社保或其它渠道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后,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如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按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疫苗意外医疗 2万/3万/3.5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单位(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社保或其它渠道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后,按100%赔付比例给付疫苗意外医疗保险金。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疾病住院医疗 6000元/8000元/1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社保或其它渠道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后,按100%赔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如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按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10万/10万 【仅豪华款、至尊款有此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含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无/20万/20万 【仅豪华款、至尊款有此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白血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 无/无/100万 【仅至尊款有此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含白血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扣除从社保或其它渠道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白血病医疗 无/无/200万 【仅至尊款有此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20万元白血病保险金,并扣除从社保或其它渠道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给付白血病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80日为限。
增值服务 提供 基本款、豪华款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至尊款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

重要告知与声明

1. 保障年龄:28天-18周岁;

2. 保障金额:详见保障内容;

3. 购买份数: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

4. 保障期间:1年;

5.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客户带病投保而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6. 免赔额、赔付比例:意外医疗,不限社保,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100%;疾病住院医疗,不限社保,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100%;疫苗意外医疗,不限社保,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100%;重大疾病医疗,免赔额10万; 白血病医疗,免赔额20万;

7. 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8.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9. 本保险医疗费用仅限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产生的费用。

10.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是与计算保费、核保、客户回访等事项直接相关的重要客户信息,请您如实完整提供并正确填写;

12. 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