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人寿[2016]疾病保险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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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爱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保本合同。

      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照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照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见释义2)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3)。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4)或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6)专科医生(见释义7)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六条“重大疾病定义”中。

三、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见释义8)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见释义9)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有30种,其中第1至21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2至30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五)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六)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七)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10);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11);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12)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九十六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见释义13)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0至3周岁,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0至3周岁,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一百八十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四)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五)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六)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七)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十八)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九)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十二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0至3周岁,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二十一)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Ⅰ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或胰岛素抵抗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6个月以上。

(二十三)严重胃肠炎:指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需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二十四)严重心肌炎:指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6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二十五)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二十六)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指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予以理赔。

(二十七)严重哮喘: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过去2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的)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

(二十八)严重川崎病:指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且此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6个月。理赔时必须提供超声心动图显示其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指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输血而感染;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判决为医疗责任事故;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以及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4);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7)的机动车(见释义18);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见释义19)、军事冲突(见释义20)、暴乱(见释义21)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释义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23)。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24);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八条  保险费交纳

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  宽限期

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新续保合同的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续保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24时效力终止。

四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25);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鉴定

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如果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应当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承担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信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1、本公司:指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对应日期,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4、发病: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情况,或者出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疗、检查、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5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6、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及公司指定或认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疗养或戒酒、戒毒等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师确诊。但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

9、重症手足口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10、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7、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9、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20、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1、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2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4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此处的“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项下对应被保险人的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公民个人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薄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16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