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人寿[2016]疾病保险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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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爱伊宝女性特定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保本合同。

      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照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照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见释义2)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3)。如果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终止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4)或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5)专科医生(见释义6)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前,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过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则在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本合同中女性特定癌症指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见释义7),但不包括原发于其他脏器或部位的恶性肿瘤转移致上述部位的转移癌。

三、女性乳腺癌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乳腺癌(见释义8)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女性乳腺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原位癌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本合同中女性原位癌指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原位癌(见释义9)。

      每个保险期间内,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2);

六、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的既往症(见释义13)及其并发症。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14);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

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八条  宽限期

如果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且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新续保合同的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续保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24时效力终止。

四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5);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鉴定

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如果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应当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承担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情况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超过本合同承保范围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未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职业或工种超过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信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1、本公司:指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对应日期,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4、发病: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情况,或者出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疗、检查、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5、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及公司指定或认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疗养或戒酒、戒毒等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6、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⑴原位癌;(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女性乳腺癌:指原发于女性乳房的恶性肿瘤

9、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规定的原位癌范畴。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经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4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此处的“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项下对应被保险人的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公民个人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薄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16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