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关爱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关爱癌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一)基本癌症保险金”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二)可选癌症保险金”或“(三)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的,本公司才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基本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基本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基本癌症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基本癌症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四种:气管癌、支气管及肺癌、胃癌、肝癌。

(二)可选癌症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包括“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和“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投保人仅可选择上述三种保险责任其中之一投保。

1、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癌症A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七种:脑及中枢神经系统癌症、睾丸癌、输精管癌、子宫体癌、宫颈癌、乳腺癌、白血病。

2、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癌症B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十六种:脑及中枢神经系统癌症、睾丸癌、输精管癌、子宫体癌、宫颈癌、乳腺癌、白血病、结直肠肛门癌、食管癌、胰腺癌、膀胱癌、淋巴瘤(霍奇金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甲状腺癌、卵巢癌、前列腺癌、胆囊癌。

3、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癌症C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除基本癌症保险金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癌症。

(三)可选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等待期为90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1、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癌症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能够证明符合约定癌症定义的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病理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以后】不含当日。

【本公司认可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本合同所指全部癌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是指粘膜鳞状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层内的重度非典型增生几乎累及或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其诊断必须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做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时间以确诊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以下情形: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期应交保险费×(1-35%)×(1-已经过日数/承保日数)。

已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