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5)  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8)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9)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20)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21)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或保险人不愿承保变更后的风险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单原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0. 其他事项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11. 释义

11.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1.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1.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4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11.5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11.6战争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1.7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11.10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1.11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时,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1.1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3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5)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1)精神病院;

5.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5.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11.14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15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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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17版)

 

  1.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1. 2.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下列原因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1)妊娠(见释义9.1)期间疾病身故;

2)分娩(见释义9.2)之日起42天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

 

  1. 3.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生育身故,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4)及其并发症;

5)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9.5)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6)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9.7);

13)   非妊娠期间身故;分娩之日起42天后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

14)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8)、跳伞、攀岩(见释义9.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1)、特技(见释义9.12)、赛马和赛车;

15)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1.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1. 5.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1. 6.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医疗机构提供的妊娠诊断证明;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1.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1.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2分娩

指妊娠满二十八周及以后的胎儿及其附属物,从临产发动至从母体全部娩出的过程。

 

9.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4既往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9.5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7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9.8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9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0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2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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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保险合同由主保险条款(主合同)、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9.1)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见释义9.2),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4)及其并发症;

5)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9.5)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6)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9.7)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8)、跳伞、攀岩(见释义9.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1)、特技(见释义9.12)、赛马和赛车;

14)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或其他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工作且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9.2妊娠疾病

指由医疗机构明确诊断首次患有以下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须经医疗机构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      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      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      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 秒以上。

 

二、侵蚀性葡萄胎

又称“恶性葡萄胎”,指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

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三、胎盘早期剥离

指妊娠满20孕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以致孕妇突发持续性腹痛,休克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胎盘早期脱离须达第Ⅱ或者第Ⅲ度的剥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第Ⅱ度剥离:胎盘剥离面1/3左右,常有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腹痛、腰酸或腰背痛,疼痛的程度与胎盘后积血多少成正比。无阴道流血或流血量不多,贫血程度与阴道流血量不相符。腹部检查见子宫大于妊娠周数,宫底随胎盘后血肿增大而升高。胎盘附着处压痛明显(胎盘位于后壁则不明显),宫缩有间歇,胎位可扪及,胎儿存活。

第Ⅲ度剥离:胎盘剥离面超过胎盘面积1/2,临床表现较第二度严重。可出现恶心、呕吐、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脉搏细数、血压下降等休克症状,且休克程度大多与母血丢失乘比例。腹部检查见子宫硬如板状,宫缩间歇不能松弛,胎位扪不清,胎心消失。如无凝血功能障碍属Ⅲa,有凝血功能障碍者属Ⅲb

 

四、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本病须经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提供同时具

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500 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五、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症。须经医疗机构(见释义)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六、子宫切除

指在分娩或医疗时,出现产科急性子宫出血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的子宫切除手术。

 

9.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4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9.5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7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9.8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9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0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

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2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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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保险合同由主保险条款(主合同)、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见释义9.1)方式进行分娩,但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见释义9.2)的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见释义9.3)延长(见释义9.4)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见释义9.5)难产,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8)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7)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9)      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   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9.8)、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9)。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10)、跳伞、攀岩(见释义9.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3)、特技(见释义9.14)、赛马和赛车;

12)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15)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分娩。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七)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八)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九)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产房转病房记录(会阴侧切+缝合术病历;

(十)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分娩

指妊娠满二十八周及以后的胎儿及其附属物,从临产发动至从母体全部娩出的过程。

 

9.2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3第二产程

又称胎儿娩出期。从产妇宫口全开到胎儿娩出的全过程。初产妇需1~2小时,不应超过2小时;经产妇通常数分即可完成,也有长达1小时者,但不应超过1小时。

 

9.4第二产程延长

产妇第二产程超过2小时。

 

9.5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6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7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8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9.9习惯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以上者。

 

9.10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11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2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3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4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15既往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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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由主保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见释义9.1)被迫终止,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2)、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      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3);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见释义9.4)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5)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9.6)、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7;

1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9.8);

14)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9)、跳伞、攀岩(见释义9.1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1)、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2)、特技(见释义9.13)、赛马和赛车;

15)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十二)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十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五)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2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3习惯性流产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4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包括:

1)      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      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甚至实施“安乐死”;

3)      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      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

 

9.5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6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9.7习惯性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以上者。

 

9.8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9.9 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10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1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2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3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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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由主保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连带被保险人(见释义9.1)应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生产的活体新生儿。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见释义9.2)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见释义9.3),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保险人将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畸形保险金金额为基数,按《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畸形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

 

当连带被保险人被诊断出两种或两种以上先天性畸形疾病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比例最高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对于本附加条款《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任一先天性畸形,保险人在给付该种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后,对该种先天性畸形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全年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前本主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4)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4)、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5)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婚先孕;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8)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9.5)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9)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1)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6)及其并发症。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六)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十七)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八)         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或其他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

(十九)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十)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连带被保险人

主合同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活体新生儿。

 

9.2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工作且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9.3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

指由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初次患有以下疾病:

一、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以及由头颅X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

 

二、唐氏综合征

21-三体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21号染色体(即21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为47XX+21或者是47XY+21.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智力低下、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

 

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四、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指因原始房间隔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出现异常,致左、右心房之间遗留孔隙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五、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

 

六、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七、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       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八、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先天性肛门闭锁

肛门闭锁症又称锁肛、无肛门症。指新生儿肛门、肛管、直肠下端闭锁,正常肛门位置无肛门开口,自被分娩后24小时无胎粪排出,或仅有少量胎粪从尿道、会阴口挤出。

 

十、畸形足

指因遗传或环境因素,导致足部的神经或肌肉不正常形成足部畸形。

 

十一、神经管缺陷

指无脑儿、脑膨出、脑脊髓膜膨出、脊柱裂/隐性脊柱裂、唇裂及腭裂等发育畸形。是一种严重的畸形疾病。

 

9.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5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6既往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附表: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

先天畸形分类         给付比例

法乐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     100%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80%

脊柱裂或颅裂         60%

唇腭裂、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40%

畸形足、先天性肛门闭锁     20%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7版)

 

1.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由主保险条款、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连带被保险人(见释义9.1)应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生产的活体新生儿。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见释义9.2)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见释义9.3),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手术(见释义9.4)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前本主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4)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5)、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

5)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婚先孕;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8)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9.6)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9)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1)   11)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7)及其并发症。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十二)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三)     医院出具的附有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或其他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二十四)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十五)     手术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连带被保险人

主合同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活体新生儿。

 

9.2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工作且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9.3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

指由医疗机构首次明确诊断先天患有以下疾病:

一、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以及由头颅X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

 

二、唐氏综合征

21-三体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此类幼儿较正常幼儿多出一条21号染色体(即21号染色体为三条,不包括嵌合体和易位型),核型分析结果为47XX+21或者是47XY+21.临床主要特征为先天智力低下、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

 

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四、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指因原始房间隔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出现异常,致左、右心房之间遗留孔隙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五、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

 

六、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七、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4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5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6       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八、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先天性肛门闭锁

肛门闭锁症又称锁肛、无肛门症。指新生儿肛门、肛管、直肠下端闭锁,正常肛门位置无肛门开口,自被分娩后24小时无胎粪排出,或仅有少量胎粪从尿道、会阴口挤出。

 

十、畸形足

指因遗传或环境因素,导致足部的神经或肌肉不正常形成足部畸形。

 

十一、神经管缺陷

指无脑儿、脑膨出、脑脊髓膜膨出、脊柱裂/隐性脊柱裂、唇裂及腭裂等发育畸形。是一种严重的畸形疾病。

 

9.4手术

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以刀、剪、针等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的操作,来维持患者的健康。是外科的主要治疗方法,俗称“开刀”。

 

9.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6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7既往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安联职业等级表


行业

职业类别

职业名称

职业分类

一般

机关团体公司行号

内勤人员

1

一般

机关团体公司行号

外勤人员(从事+联系工作)

2

农牧业

农业

农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

1

农牧业

农业

农夫

2.5

农牧业

农业

长短工

3

农牧业

农业

果农

3

农牧业

农业

苗圃栽培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花圃栽培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饲养家禽家畜人员

2

农牧业

农业

农业技师

2

农牧业

农业

农业机械之操作或修护人员

3

农牧业

农业

农具商

2

农牧业

牧业

畜牧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

1

农牧业

牧业

畜牧工作人员

3

农牧业

牧业

兽医

3

渔业

内陆渔业

渔场经营者(不亲自作业)

1

渔业

内陆渔业

渔场经营者(亲自作业)

3

渔业

内陆渔业

养殖工人(内陆)

3

渔业

内陆渔业

养殖工人(沿海)

4

渔业

内陆渔业

水族馆经营者

2

渔业

内陆渔业

捕渔人(内陆)

4

渔业

内陆渔业

捕渔人(沿海)

拒保

渔业

内陆渔业

水产实验人员(室内)

1

渔业

海上渔业

远洋渔船船员

拒保

渔业

海上渔业

近洋渔船船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领班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监工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伐木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锯木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运材车辆之司机及押运人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起重机之操作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装运工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森林砍伐业

挂钓人

拒保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木材工厂现场之机员

2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领班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分级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检查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标记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磅秤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锯木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防腐剂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木材储藏槽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木材搬运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吊车操作人员

3

木材森林业

木材加工业

合板制造人员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领班

3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山地造林工人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山林管理人员

4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森林防火人员

拒保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平地育苗工人

2

木材森林业

造林业

实验室育苗栽培人员

1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矿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经营者(不到现场者)

1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经营者(现场监督者)

3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经理人员

2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矿业工程师、技师、领班

4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工人

拒保

矿业采石业

坑内作业

工矿安全人员

3

矿业采石业

海上作业

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拒保)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采砂石业

采石业工人

4

矿业采石业

采砂石业

采砂业工人

4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行政人员

2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工程师

3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技术员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

拒保

矿业采石业

陆上油矿开采业

钻油井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计程车行、货运行之负责人(不叁与驾驶者)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外务员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内勤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自用小客车司机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自用大客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计程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游览车司机及服务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客运车司机服务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自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小型自用货车司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人力三轮车夫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铁牛车驾驶员(拼装车)驾驶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救护车驾驶员

3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机动三轮车之司机及助手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柜台售票员

1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客运车稽核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营业用货车司机(4吨以上)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营业用货车司机(4吨以下)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营业用货车随车工人(4吨以上)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营业用货车随车工人(4吨以下)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搬运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砂石车司机、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工程卡车司机、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液化、气化油罐随车司机、随车工人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陆运

货柜车司机、随车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缆车操作员

4

交通运输业

陆运

拖吊车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铁路

站长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票房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播音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车站剪票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服务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月台工作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铁路

行李搬运工人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车站清洁工人

2.5

交通运输业

铁路

随车人员(技术员除外)

2

交通运输业

铁路

驾驶员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燃料填充员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机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电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修护厂厂长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修护厂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修护厂工程师

2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修护厂技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修路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铁路维护工

4

交通运输业

铁路

平交道看守人员

2.5

交通运输业

铁路

铁路货运:领班

3

交通运输业

铁路

铁路货运:搬运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船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轮机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大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二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三副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大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二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三管轮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报务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事务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医务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水手长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水手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铜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木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泵匠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电机师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厨师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服务生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实习生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游览船之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小汽艇驾驶及工作人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码头工人及领班(陆上作业)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码头工人及领班(上船作业)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吊车操作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堆高机操作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仓库管理人

3

交通运输业

航运

领航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引水人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关务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航运

稽查人员

3

交通运输业

航运

缉私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D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渡轮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E救难船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服务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一般内勤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塔台工作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关务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检查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运务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缉私人员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站内清洁工人

2.5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行李货运搬运工人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加添燃料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飞机洗刷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清洁工(高墙或天花板)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跑道维护工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机械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飞机修护人员

4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办事处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票务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机场柜台人员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清舱员

2.5

交通运输业

空运

一般内勤人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外务员

2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报关人员

2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理货员

3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国外航线民航机飞行人员及服务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国内航线民航机飞行人员及服务员(服勤期间除外责任)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直升机飞行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航空公司飞行训练学员

拒保

交通运输业

空运

站长

1

交通运输业

空运

播音员

1

餐旅业

旅游业

一般内勤人员

1

餐旅业

旅游业

外务员

2

餐旅业

旅游业

导游

2

餐旅业

旅馆业

负责人

1

餐旅业

旅馆业

一般内勤服务员

1

餐旅业

旅馆业

外务员

2

餐旅业

旅馆业

收帐员

2

餐旅业

旅馆业

技工注:餐饮部工作人员比照餐饮业

3

餐旅业

餐饮业

经理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一般内勤工作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柜台人员

1

餐旅业

餐饮业

收帐员

2

餐旅业

餐饮业

采购人员

2

餐旅业

餐饮业

厨师(大酒店)

2

餐旅业

餐饮业

厨师(饭店,酒楼)

3

餐旅业

餐饮业

服务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建筑师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制图员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内勤工作人员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测量员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工程员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监工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业务员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引导参观工地及工地之服务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负责人(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

1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负责人(实际监工,领班或亲自参与建筑

2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领班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模板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木匠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泥水匠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油漆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水电工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钢骨结构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鹰架架设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焊工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车辆机械操作员(怪手等)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承包商(土木建筑)

3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磨石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洗石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石棉瓦或浪板安装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铝门窗装修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排水工程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建筑公司(土木工程)

防水工程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工程师

3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领班、监工

3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道路工程机械操作员(压土机、推土机等)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道路工程车辆驾驶员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山地铺设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平地铺设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管道铺设及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铁路道路铺设

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工程)

拒保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工程师

3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领班、监工

4

建筑工程业

造修船业

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安装工人(非高空作业)

4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安装工人(高空作业)

拒保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修理及维护工人

4

建筑工程业

电梯升降梯

操作员(不包括矿场使用者)

2.5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设计制图人员

1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地毯之装设人员

2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室内装璜人员

4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室外装璜人员(非高空作业)

4

建筑工程业

装璜业

室外装璜人员(高空作业)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承包商、监工

2

建筑工程业

其他

地质探测员(山区、海上)

4

建筑工程业

其他

地质探测员(平地)

2.5

建筑工程业

其他

工地看守员

4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海湾港囗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水坝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桥梁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随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潜水工作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爆破工作人员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挖泥船工人

拒保

建筑工程业

其他

寺庙彩绘人员

4

制造业

钢铁业

负责人(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

1

制造业

钢铁业

负责人(实际担任领班或亲自参与现场工作

2

制造业

钢铁业

技师

4

制造业

钢铁业

工程师

3

制造业

钢铁业

领班、监工

3

制造业

钢铁业

工人、制模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领班

3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板金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装配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焊接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车床工(全自动)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车床工(其他)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铸造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锅炉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水电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铅字铸造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铁工厂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机械厂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电镀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铣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剪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冲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钳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钻床工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铲车工

4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行车司机

拒保

制造业

铁工厂,机械厂

行车指挥人员

拒保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工程师

2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技师

3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领班、监工

2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装配工、操作自动I.C.制作人员

2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修理工

3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包装工人

2.5

制造业

电子业,家电业

制造工

4

制造业

电机业

工程师

3

制造业

电机业

技师

4

制造业

电机业

领班、监工

3

制造业

电机业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

4

制造业

电机业

空气调节器之装修人员(需在高空工作)

拒保

制造业

电机业

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拒保

制造业

电机业

冷冻修理工

4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工程师

2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技师

3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领班、监工

2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塑橡胶一般工人

3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塑胶射出成型工人(自动)

3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塑胶射出成型工人(其他)

4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工程师

2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技师

4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领班、监工

3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工人

4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采掘工

拒保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爆破工

拒保

制造业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灰、石膏)

石棉瓦工人、作业者

拒保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工程师

2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技师

3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一般工人

4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

拒保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电池制造(技师)

3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电池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化学原料业

液化气体制造工

拒保

制造业

炸药业

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

拒保

制造业

炸药业

矿场采石

拒保

制造业

钢铁业

车间主任

2

制造业

钢铁业

车间统计员

2

制造业

钢铁业

仓库管理员

4

制造业

钢铁业

检验员

3

制造业

塑胶、橡胶业

检验员

2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工程师

2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技师

3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制造工人(汽、机车)

4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制造工人(自行车)

4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修理保养工人(汽、机车)

4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修理保养工人(自行车)

4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领班、监工

2

制造业

汽车、机车、自行车制造业、修理业

试车人员

4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工程师

2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设计师

1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技师

3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裁缝

2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纺织及成衣业

染整工人

3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负责行政工作(经理、文贝)

1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切棉、压边、锯工、椅垫工人及其他熟练工人

4

制造业

床垫及枕头制造业

吹气、毛毡、填料、机械操作、堆棉

4

制造业

造纸工业

暴身於尘埃或有毒化合物之工人

拒保

制造业

造纸工业

技师

3

制造业

造纸工业

监工

3

制造业

造纸工业

造纸厂工人

4

制造业

造纸工业

纸箱厂工人

4

制造业

造纸工业

纸箱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石棉制造业

管工、督察、工人

4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技师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领班、监工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木制家俱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木制家俱修理工

3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金属家俱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家俱制造业

金属家俱修理工

4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负责行政工作(独资业权人、经理、文员、零售商)

2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吹玻璃工人、切玻璃工人、压边工人,上色工人

拒保

制造业

玻璃及镜片制造业

磨光工人、烧玻理熔炉工人、技师

拒保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竹木制手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竹木制手工艺品之雕刻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金属手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3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金属手工艺品之雕刻工人

3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布类纸品工艺品之加工工人

2.5

制造业

手工艺品业

矿石手工艺品加工人员

3

制造业

陶器工业

工人(长石磨工及挑选、燧石、货仓工人、其他熟练工人)

4

制造业

陶器工业

用喷沙器切割玻璃工人

4

制造业

电线电缆业

技师

3

制造业

电线电缆业

工人

4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负责行政工(经理、主任、文员)

1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熟练及普通工人

4

制造业

肥皂及洗洁精制造业

暴身於有毒化合物之工人

4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冰块制造

3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技师

2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制造工人

3

制造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碾米厂操作人员

3

制造业

烟草、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技师

2

制造业

烟草、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负责行政工作(经理、主任、文员)

1

制造业

烟草、雪茄及香烟制造业

熟练工人、机器操作员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一般制造工人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装配工

3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包装工

3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焊接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冲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剪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铣床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铸造工

拒保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车床工(全自动)

4

制造业

家电制造业

车床工(其他)

拒保

制造业

生物制品业

一般操作工人

3

制造业

生物制品业

室验员

4

制造业

制药厂

一般工人

3

制造业

制药厂

实验人员

2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制笔,制伞业等)

一般操作工人

3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制笔,制伞业等)

装配工

2.5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制笔,制伞业等)

检验工

2.5

制造业

文具制造业(制笔,制伞业等)

出纳

2

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包装工

2.5

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仓库管理员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内勤人员

1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外勤记者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摄影记者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战地记者

拒保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推销员

2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排版工

2.5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装订工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印刷工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送货员

3

新闻广告业

新闻业,杂志业

送报员

3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一般内勤人员

1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业务员

2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广告影片之拍摄录制人员

2

新闻广告业

广告业

广告招牌制作架设人员

拒保

卫生保健业

医院

一般医务行政人员

1

卫生保健业

医院

一般医师及护士

1

卫生保健业

医院

精神病科医师、看护及护士

3

卫生保健业

医院

兽医

3

卫生保健业

医院

医院炊事

2

卫生保健业

医院

杂工

2.5

卫生保健业

医院

清洁工

2.5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病理检查员

1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分析员

1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放射线之技术人员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放射线之修护人员

4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助产士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跌打损伤治疗人员

2

卫生保健业

保健人员

监狱、看守所医生、护理人员

2.5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制片人

1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影片商

1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编剧

1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一般演员(导演)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武打演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特技演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化妆师

1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场记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摄影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灯光及音响效果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冲片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洗片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电视记者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机械工、电工

4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布景搭设人员

4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电影院售票员

1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电影院放映人员

2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电影院服务人员

2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教练

2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球场保养工人

2.5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维护工人

2.5

娱乐业

高尔夫球场

球僮

2.5

娱乐业

保龄球馆

记分员

1

娱乐业

保龄球馆

柜台人员

1

娱乐业

保龄球馆

机械修护工人

4

娱乐业

保龄球馆

清洁工人

2.5

娱乐业

球场

负责人

2

娱乐业

球场

记分员

2

娱乐业

游泳池

负责人

2

娱乐业

游泳池

管理员

2

娱乐业

游泳池

教练

2

娱乐业

游泳池

售票员

1

娱乐业

游泳池

救生员

3

娱乐业

海水浴场

负责人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管理员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售票员

1

娱乐业

海水浴场

救生员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负责人

1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售票员

1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电动游乐器具操作员

2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一般清洁工

2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兽栏清洁工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水电机械工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动物园驯兽师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饲养人员

拒保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兽医(动物园)

4

娱乐业

其他游乐园(包括动物园、MTV、KTV)

KTV、MTV、PUB工作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作曲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编曲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演奏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绘画人员

1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舞蹈演艺人员

3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雕塑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戏剧人员

2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巡回演出戏剧团体人员

4

娱乐业

艺术及演艺人员

作家

1

娱乐业

特种营业

咖啡室工作人员

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茶室工作人员

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酒家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乐户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舞厅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歌厅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酒吧工作人员

4

娱乐业

特种营业

负责人

3

娱乐业

特种营业

 吧女、酒女、舞女、咖啡女郎、按摩师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跑片员

拒保

娱乐业

电影业,电视业

配音演员

1

娱乐业

游乐业

杂技演员非高空表演

拒保

娱乐业

游乐业

杂技演员高空表演

拒保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教师

1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学生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校工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军训教官

2

文教机关

教育机构

体育教师

2

文教机关

其他

负责人(出版商、书店、文具店)

1

文教机关

其他

店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外务员

2

文教机关

其他

送货员

3

文教机关

其他

图书馆工作人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博物馆工作人员

1

文教机关

其他

汽车驾驶训练班教练

3

文教机关

其他

各项运动教练及运动员、有氧运动教师

3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寺庙及教堂管理人员

1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

1

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

僧尼、道士、及传教人员

1

公共事业

邮政

内勤人员

1

公共事业

邮政

外勤邮务人员

3

公共事业

邮政

包裹搬运人员

3

公共事业

司法

商业犯罪调查处理人员

3

公共事业

司法

法官、律师、书记员、翻译员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编接电缆工人、拉线工人、维修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变压器操作工人和隧道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负责顾问及设计工作之电机工程师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负责监督及视察工作之电机工程师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负责行政工作人员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负责监督及视察工作人员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住宅拉线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办公室大厦及工厂之维修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安装电表、修理电表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发电厂之总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抄表工人

2.5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电力输送员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技工、中汇站测试员、装配工人、总机拉线及维修工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操作员及变压器操作员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发电厂监督

1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发电站工程师、涡轮机操作员或轮机房工作员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发电站司炉工人

4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督导

3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建造电缆、架空电线之操作及维修编拉电缆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拉线及维修工人、安装塔架工人

拒保

公共事业

电讯及电力

地底工人及电板拉设工人、督察、巡视员

4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水坝、水库管理人员

3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水利工程设施人员

4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自来水管装修人员

3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抄表员、收费员

2

公共事业

自来水(水利)

自来水厂水质分析员(实地)

3

公共事业

瓦斯

工程师

2

公共事业

瓦斯

管线装修工

3

公共事业

瓦斯

抄表员、收费员

2

公共事业

瓦斯

检查员

2

公共事业

瓦斯

瓦斯器具制造工

4

公共事业

瓦斯

瓦斯分装工

4

公共事业

邮递业

快递人员(摩托车)

拒保

公共事业

邮递业

快递人员(汽车)

4

一般商业

买卖

厨具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陶瓷器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古董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花卉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银楼、当铺负责人、店员

1

一般商业

买卖

米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杂货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玻璃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果菜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石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建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钢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木材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五金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电器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水电卫生器材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家俱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自行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机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汽车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车辆器材商(不含矿物油)

2

一般商业

买卖

矿物油买卖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眼镜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食品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文具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布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服饰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鱼贩

4

一般商业

买卖

肉贩

4

一般商业

买卖

药品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化学原料商

3

一般商业

买卖

医疗机械仪器商

2

一般商业

买卖

手工艺品买卖商

1

一般商业

买卖

珠宝加工人员

2

一般商业

买卖

煤气具商负责人、店员

1

一般商业

买卖

煤气具商送货员

3

一般商业

买卖

煤气具商装设工

3

一般商业

买卖

液化气零售商负责人

2

一般商业

买卖

液化气零售商店员

2

一般商业

买卖

液化气零售商送货员

4

一般商业

买卖

液化气零售商瓦斯分装工

4

一般商业

买卖

液化气零售商旧货收购人员

4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店员

1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收银员

1

工商业

文具食品服饰百货

税务人员

1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一般内勤人员

1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外务员

2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收费员

2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调查员

2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征信人员

2

服务业

银行、保险、信托、租赁

现金运送员、司机

4

服务业

自由业

律师

1

服务业

自由业

会计师

1

服务业

自由业

代书(内勤)

1

服务业

自由业

经纪人(内勤)

1

服务业

自由业

外勤员

2

服务业

其他

公证行外务员

2

服务业

其他

报关行外务员

2

服务业

其他

理发师

2

服务业

其他

美容师

2

服务业

其他

钟表匠

2

服务业

其他

鞋匠、雨伞匠

2

服务业

其他

洗衣店工人

2.5

服务业

其他

勘舆师

2

服务业

其他

警卫人员(内勤)

3

服务业

其他

警卫人员(负有巡逻押运任务者)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大楼管理员

2

服务业

其他

摄影师

1

服务业

其他

道路清洁工

3

服务业

其他

下水道路清洁工

4

服务业

其他

清洁、打蜡工人

2.5

服务业

其他

高楼外部清洁工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车辆保管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加油站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地磅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烟囱清洁工

拒保

服务业

其他

三温暖业负责人

1

服务业

其他

三温暖业柜台人员

2

服务业

其他

三温暖业工作人员

2

其他

其他

勤杂工

3

其他

其他

门卫

2.5

服务业

汽车美容业,装潢业

一般工人(手工)

3

服务业

汽车美容业,装潢业

一般工人(机械)

2.5

家管

家庭管理

家庭主妇

2

家管

家庭管理

佣人,保姆

2.5

家管

家庭管理

儿童

2.5

其他

其他

退休人员

2.5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警卫行政及内勤人员

1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警察(负有巡逻任务者)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

3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交通警察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刑警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消防队队员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防暴警察及负有防暴任务者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警校学生

拒保

治安人员

治安人员

调查局外勤人员

4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通勤之行政及内勤人员(国防部、三军总部、军校教官等)

1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後勤补给及通讯地勤人员

1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军医院官兵

1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军事研究单位纸上设计人员

1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含陆军野战、机械修护、土木工程)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一般地面部队人员(飞弹、战车及空军炮、飞机修护等)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前线军人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特种部队(海军陆战队)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特种部队(伞兵。水兵)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爆破兵、蛙人、化学兵、爆破任务兵

拒保

军人

现役军人(含义务役官兵)

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等

拒保

资讯业

资讯业

维护工程师

2

资讯业

资讯业

系统工程师

1

资讯业

资讯业

销售工程师

1

其他

其他

钟点工

2.5

其他

其他

临时工、无固定职业

个案

其他

其他

待业

个案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搬运工

3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质检员

1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仓库管理员

1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高尔夫球球员

2

职业运动员

高尔夫球

球僮

2.5

职业运动员

保龄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保龄球

保龄球球员

2

职业运动员

桌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桌球

桌球球员

2

职业运动员

羽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羽球

羽毛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游泳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游泳

游泳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射箭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射箭

射箭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网球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网球

网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垒球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垒球

垒球 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溜冰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溜冰

溜冰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射击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射击

射击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民俗体育活动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民俗体育活动

民俗体育活动人员

2

职业运动员

举重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举重

举重人员

4

职业运动员

篮球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篮球

篮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排球

教练

4

职业运动员

排球

排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棒球

教练

4

职业运动员

棒球

棒球球员

4

职业运动员

田径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田径

参赛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体操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体操

体操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滑水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滑水

滑水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帆船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帆船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划船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划船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泛舟

驾乘人员

3

职业运动员

巧固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巧固球

巧固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手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手球

手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风浪板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风浪板

驾乘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水上摩托车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水上摩托车

驾乘人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足球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足球

足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曲棍球

教练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曲棍球

曲棍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冰上曲棍球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冰上曲棍球

冰上曲棍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橄榄球

教练

3

职业运动员

橄榄球

橄榄球球员

拒保

职业运动员

乒乓球

教练

2

职业运动员

乒乓球

乒乓球球员

3

职业运动员

击剑

击剑

拒保

职业运动员

击剑

教练

4

一般行业

一般行业

个体经营者及商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