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母婴特定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年满二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含),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投保时已怀孕但未满十二孕周的女性,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早产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孕产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采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四)被保险人诊断产前感染、胎膜早破、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必要检查、检验、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保险金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 保险人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早产】指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足周(即196至258个自然日)间分娩新生儿。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的简称,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政府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但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有效身份证明】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