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告知与声明
1.保障年龄:1-80周岁;
2.保障金额:详见保障内容;
3.购买份数: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
4.保障期间:7天;
5.特别说明:
(1)公共交通工具:非营业7座及以下个人用四轮小客车(不含国家机关及企事业用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及残疾人电动车)。
(2)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自驾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6.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是与计算保费、核保、客户回访等事项直接相关的重要客户信息,请您如实完整提供并正确填写;
8.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