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告知与声明
1.保障年龄:30天-80周岁;
2.保障金额:详见保障内容;
3.购买份数:每位被保险人限购2份(如需投保2份,请分开投保);
4.保障期间:30天或1年;
5.交通工具意外医疗:在北京平谷区、湖南省、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河北省廊坊市、河北省承德市、山东省禹城市、江苏省沭阳市、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和邳县除外)、河南省信阳市的所有医院就医均不给予理赔,建议您去往其他区域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除烧、烫伤治疗外,部队及武警医院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理赔。
6.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驾乘意外伤害” “轮船意外伤害”“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航空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7.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8.网约车:指经车辆服务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开展网络预约客运业务的车辆。
9.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10.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是与计算保费、核保、客户回访等事项直接相关的重要客户信息,请您如实完整提供并正确填写;
12.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